高校集中的先进性教育活动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已于2005年下半年顺利完成,但高校尤其是法科高校作为培养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基地,建立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长效机制,进行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建设,则是一项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对其必要性和深远意义有待深化认识,对今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途径也亟待探讨。
一 必要性
在高校进行党的先进性建设,直接关系到党对高等教育的领导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宏伟目标的实现。而法科高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更有其特殊的必要性,具体而言,主要基于以下三方面的原因:
(一)由法科高校党员的特点决定。
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行为主体,党的先进性最终要靠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通过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发挥和典型示范而具体体现。高校直接担负着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任,高校党员主要包括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是党员队伍中特殊的高知识群体,有其自身的特点。
法科高校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作为社会精英阶层或者高知识群体,尤其受法学专业影响,通常都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在社会上的影响力较大,其信仰和观念的确立也更具理性化特征。如果切实领悟和体会了共产主义的科学内涵和伟大使命,选择信仰共产主义,通常就是坚定的共产主义者;然而一旦被新的理念所取代,同样是他们理性的选择,教育的难度也比较大。[①]法科高校青年教师党员和大量入党时间不长的学生党员这一特点更为突出。中国的法治属“后发外生型”,通过吸收、借鉴国外主要是西方法律制度不断探索中国的法治化道路。在法学教育领域,他们思想活跃,在吸纳、转化、传播或接受国外法律制度的过程中,受到理性追求、人本主义、自由平等的西方法治价值取向的深刻影响,同时也受到西方多元的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理论、信息的冲击和影响,一旦接触个别社会阴暗面,再加上对共产主义认识不深,其信仰就极易发生动摇。
法科高校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的上述特点决定了在法科高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必要性和特殊意义,这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需要,更是把握好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需要。
(二)受法律与政治、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影响。
1、受法律与政治的密切关系的影响。法科高校的教师和学生对政治有特殊的敏感度,其中党员更是如此,这实际上是受法律与政治的密切关系的影响。
法律与政治作为国家状态下并存的两种社会现象,性质彼此一致、内容相互交叉、变化彼此互动。就二者关系而言,政治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政治的规则,同时法律规范和制约政治。[②]法律与政治的这种密切关系决定了法科高校法学专业的教与学以及法学研究都应有宽泛的政治学背景,了解中国的政治运作,否则法学学者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特定法律学说研究的方法将会毫无结果甚至毫无价值。同时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又要依法执政,这是法治的必然要求。实际上,确立法律至上,并以法制约政党、政府权力,从而保障个人自由权利是法治的固有传统。从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到十六大提出提高依法执政的能力,再到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 这一历程表明中国的法治和政治日益成熟和完善。可见,法科高校的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无论基于法学专业研究、教学或学习的需要,还是基于党的队伍的一分子都应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更多关注政治、参与政治,培养较强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和实践的能力,推动和促进党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提高,更好的依法执政。
2、受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影响。党员先进性蕴含着重要的道德内涵,共产主义道德对于党员先进性具有基础性和决定性的作用。受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的影响,法科高校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除了学好法学专业知识外,更要不断提升自己的思想道德素养,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应当说,道德主要是自律的,而法律则是他律的,但法律与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社会控制力量,却是互动影响、相互补充,甚至控制的领域是部分重叠的。[③]首先,道德准则可转化为法律规则。其次,立法者、执法者和司法者在制定、运用或解释法律时,经常会受到社会道德中传统的观念或新观念的影响。最后,道德为法律提供信仰支撑;法律又为道德建设提供保障和支持。正如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尤其是按照中国的传统,实现法治所必须的法律信仰可以道德为根基,而不必象西方国家以宗教为支持。实际上,党中央对法律与道德的密切关系已有明确的认识。如2000年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做了阐述,并进而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要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此后2001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正式颁布实施;200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等。
据此,法科高校的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在思想品质上保持先进性具有特殊的必要性。法科高校的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要努力具备优良的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自觉维护道德尊严的精神品质。法科高校的教师党员更要用共产主义道德和共产主义品德去塑造学生的灵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三)是实证调研的结论和实践的迫切需要。
目前法科高校党员队伍整体上能够适应新的时代要求,较好的体现了党员的先进性,但在理想、信念等方面也还存在一些与保持先进性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如有的党员理想信念不够坚定,党员意识不强,党的组织纪律观念淡薄;有的党员奉献意识淡化,不能正确处理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的关系,甚至对个人利益斤斤计较;还有的党员在教学科研岗位、专业学习、思想品质和关键时刻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等等。
有关调研结果也进一步佐证了上述结论,如根据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2005级本科新生对入党的想法分布情况显示:非党员新生准备申请入党的占84.1%;希望自己将来成为坚定的共产主义者的占10.4%;成为社会主义建设者的占40.4%;成为忠诚的爱国者和遵纪守法的公民的占36.1%。可见,党在高校学生中具有广泛的吸引力,但有关党的基本理论知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以及共产主义的科学内涵等仍有待强化教育。另根据2005年初就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100名非党员学生对学生党员发挥作用满意度的调查显示:认为学生党员在思想政治上发挥先进作用的占80%;在道德品质上发挥示范作用的占83%;在专业学习上发挥表率作用的占88%;在日常生活中发挥凝聚作用的占87%;在社会工作中发挥奉献作用的占91%。可见,法科高校党员的先进性尚需保持和不断发展,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和典型示范作用的发挥也亟待强化。
二 具体实现途径
如前所述,法科高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有其特殊的必要性,但关键在于依托何种方式通过何种途径在法科高校具体展开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建设。笔者认为,主要可通过以下三种途径:
(一)明确党员先进性标准,强化宣传典型示范。
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和保持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是党员工作生活的具体标尺和行为准则,同时也为保持党员先进性明确了方向。明确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可通过两种途径:其一是抽象概括化;其二是具体生动化。
党员先进性标准的抽象概括化,即通过集思广益,并根据不同群体特征,分类提炼、概括出既符合党章和中央要求,又体现时代精神、符合岗位实际的党员先进性标准和具体的实践要求。法科高校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可分为党员先进性的总体标准以及党员领导干部、教师党员、管理教辅岗位党员、学生党员、后勤系统党员和离退休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以笔者所在的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为例,就被概括为:“坚定理想信念,加强党性修养。胸怀报国之志,献身民族振兴。厚德诚信修身,明法求真正己。格物博学笃行,致公服务奉献。勤俭自强互助,开拓进取创新。培养全面素质,永做时代先锋”。这就为法科高校学生党员确定了保持先进性的行为坐标。
法科高校党员先进性标准的具体生动化,一方面可通过国家相关法律职业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如优秀法官宋鱼水、优秀检察官王书田、人民的好警察任长霞等的先进事迹报告会、观看音像资料等多种形式将党员先进性的标准具体生动化;另一方面也可从法科高校不同类别的党员中发现和树立优秀共产党员的先进事迹,用身边人和身边事将法科高校党员先进性的标准予以具体生动化。
(二)建章立制,实现党内规则之治。
目前我们党日益高度重视党内立法,如制定和颁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努力做到党内的依法管理和依法执政。法科高校可利用自身的法科优势,就党内各项事务建章立制,包括党内决策的民主集中制的落实、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的党校培训、党员发展的程序和具体标准以及党员管理、党内组织生活和民主生活的规范化制度化等。法科高校可通过建章立制实现党内事务的规范化制度化,从而成为党内规则之治的试验者和先行者。这是法科高校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的又一重要途径。
(三)系统全面的建构党内外配套机制。
法科高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的关键环节就是要建构党内外配套机制,长期、系统而全面的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
1、广泛参与机制。这涉及到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的主体问题。除了法科高校的党员领导干部、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管理教辅岗位的党员、后勤系统党员以及离退休党员要广泛参与其中,不断保持和发展自身的先进性外,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还应吸引法科高校的党外群众包括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群众广泛参与。党员不仅要在党内进行批评与自我批评,更要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改正自我和发展自我。总之,法科高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要确保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同时还应提供广泛的参与平台。
2、教育培训机制。保持和发展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从某种意义上说,就是对共产党员不断进行再教育再培训的过程。法科高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建设教育培训机制的建构,从对象和层次上包括: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培训,教师和学生党支部中党员骨干力量的教育培训,以及法科高校普通党员的教育培训;从内容上,应进一步深化党的基础理论知识的教育培训(如党的指导思想——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等的深入教育培训),强化对当前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精神的教育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内容的培训;从方式方法上应增强实践性、灵活性和多样性,尽量避免僵化和单一,同时可将党的先进性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以及德育教育相结合进行,如教师党支部可与学生党支部联合以实习就业基地和教学实践基地为依托开展组织活动等,这样既有利于调动党员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也有利于教育效果的最大化。
3、规范管理机制。规范管理机制由党员的出入规范管理和党员的日常信息规范管理两部分组成。在党员的出入管理上,目前法科高校党员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入口松出口紧”的问题,要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就要严格“入口”打开“出口”。党员发展应避免“只重数量不求质量”,进一步规范发展程序,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党员标准,严格执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同时疏通出口,对于违反《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严肃党纪,及时处理,直至开除党籍。只有这样才能纯洁党的肌体,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此外,党员的日常信息也应妥善管理、及时更新、不断规范化,以便及时的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4、激励奖惩机制。激励机制和惩戒机制实际上是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必要的内驱力和外压力。可以通过党内的考核评估、评比评优区分出哪些党员在教书育人等本职岗位和日常生活中保持、发展或充分发挥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哪些党员正在发生蜕变、难以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对于前者可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或精神鼓励,也可在党员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上予以考虑,及时发现人才,任人唯贤等;对于后者则可根据无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程度不同,相应的采取谈心诫勉、批评教育、公开警示、限期改正等不同措施,对于不接受教育、不愿改正或已经严重蜕变、不符合党员标准的,则应采取果断措施,清除出党。
5、监督约束机制。法科高校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应建立相应的监督约束机制。首先从方式上,应建构全方位的纵向和横向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既包括党内监督,也包括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等党外监督。其中党内监督应以《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为依据,将法科高校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作为重点监督对象,同时还要充分发挥法科高校党的专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作用。其次从内容上,应建构具体制度确保监督约束作用的真正发挥。其一应建立领导决策的民主集中制,有关法科高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要集体讨论决策,确保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其二应建立党内重要情况通报报告制度,增强党内事务透明度,扩大基层党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其三应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此外,还应进一步搭建监督平台、畅通党外监督渠道,如设置书记信箱、书记接待日等。
正如列宁所说,“从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真正建立共产主义社会的任务正是要由青年来担负”。[④]而“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⑤] 。综上,法科高校教师党员和学生党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事业的中流砥柱,应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先行者和践行者。他们在构建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将任重而道远。
[①] 参见汪芳启:《高校党员队伍特点、存在问题与先进性教育应抓住的重点》,载《阜阳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5期。
[②] 参见卓泽渊:《论法政治学的创立》,载《现代法学》2005年第1期。
[③] 参见【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72至379页。
[④] 《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选读》,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65页。
[⑤] 《邓小平文选》,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页。
(转载自《行进在求实与创新轨道上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转载请表明出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