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部

首页 >> 理论视点 >> 正文

建立专门机构 完善监督机制/孙选中 何欣

2009年01月05日 00:00  点击:[]

腐败是私欲与权力相结合的产物,其实质是权力的异化。权力失去制度制约,必然导致腐败,正如孟德斯鸠所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因此,遏制腐败的关键是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江泽民在建党80周年大会上明确指出: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要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和监督机制。

党的拒腐防变监督机制,是指执政党在惩治和预防腐败过程中各种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推动、相互制约的关系及运行机理。这一概念以唯物辩证法和系统观念为指导,以突出反腐败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为核心,重点把握执政党拒腐防变各种要素功能的共生互济、协调互补、制约互动关系,从动态角度最大限度地发挥反腐败系统的整体功能和作用[①]

构建党的拒腐防变监督机制,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提高长期执政条件下执政党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客观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重大课题。

构建党的拒腐防变机制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当前开展反腐败斗争的需要看,笔者认为,重点应研究和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一是拒腐防变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建设问题;二是拒腐防变运转机制,主要解决执政党拒腐防变运行过程中的问题,保证法律和制度的顺利运行;三是拒腐防变的组织机构建设问题。通过构建有效的机制,真正形成结构合理、协调有序、高效运转的拒腐防变体系。因此,为有效遏制腐败犯罪,完善拒腐防变监督机制,除了构建完备的法律和制度体系,加强司法体制改革,还要有组织机构方面的保证,即加强廉政机构的建设。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讨论拒腐防变监督机制中的廉政机构建设问题。

一、我国廉政机构的现状

目前,我国担负反腐职能的机构主要有党的内部监督机构纪律检查委员会、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机构、隶属于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机构反贪污贿赂工作局。三机构通过开展多渠道、多种形式的反腐败工作,已经取得了一些成效。他们调动了几乎所有可以调动的监督力量,运用了几乎所有可以运用的监督手段,具备了监督权力运作、保护人民权利正当行使的可能性,但同时又因为机构设置的不科学,使其应有的作用没有在现实中完全发挥出来,严重影响了反腐工作的实际效果。

我国现存的廉政机构设置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有:(1)各监督机构之间分工不够明确,职责交叉,经常出现管辖争议;(2)管辖范围既有“交叉”又有“空白”,一方面是管辖的积极冲突,争相管辖;另一方面是管辖的消极冲突,互相推诿;(3)各专门监督机构难以真正发挥有效的监督职能,纪委、行政监察部门分别受同级党委、同级政府的全面领导,人事任免、人员编制、支出经费等均受其辖制,因而对同级党委、同级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的监督必定大打折扣;(4)检察院的监督职权不能真正独立行使。它对同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人事权、财政权又都归同级人民政府和组织部门,根本无法真正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②](5)各机构本身各自存在缺陷。纪委对全体党员进行监督,管理范围很宽,案件较多,而人手有限,而且它的党纪处分结果往往难以落实。监察部门是制约监督行政权力运作的部门,它很难对同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实行有效的监察权。反贪部门由于工作范围局限于打击贪污贿赂犯罪,而对于权力运行过程中的渎职等行为难以有效实行监督。因此完善廉政机构建设,已成为构建我党拒腐防变监督机制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国外廉政机构建设的成功经验

在廉政机构的设置上,笔者认为应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大胆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考察国际反腐败成果中的一些显著范例我们可以发现,这方面取得成功的国家的经验都是建立了独立且权威的廉政机构。像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香港的廉政公署、瑞典的监察专员机构等等都是相对独立的监督组织,他们以地位明确、人员精炼、权力强化、效率高等优势,成为国际社会关注和学习的典范。他们都有两个共同的特点:一是直属总统(总理)负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定的自主权;二是拥有足够且广泛的权力。[③]如香港的廉政公署,它独立于任何机构,拥有广泛的监督权力,工资高于政府其他雇员,工作人员不能被调往其他部门。由于廉政公署严格挑选合适的人员,自始自终保持高度的廉洁,直接听命于香港的最高权威,以及香港市民的监督,廉政公署的肃贪措施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得到了香港市民的普遍信任,成为世界各国学习的典范。

三、建立独立权威的廉政机构,明确监督权限

有鉴于此,笔者认为,为提高我国反腐机构的有效性,我国应在条件成熟时建立一个统一的廉政机构,加强其独立性和权威性。该机构应直接向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负责,领导人由最高权力机关任命,减少其领导层次上的中间环节,可使其具有很高的独立性,保证其能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从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有效的监督权是廉政机构进行监督活动的保证,因此监督权应该明确具体,廉政机构应享有调查权、搜查权、拘捕权等权力,此外,为方便廉政机构行使职权,还应为其配备一定数量的司法警察和必要的装备;在组织制度上,应通过立法为其工作人员提供严格的身份保障,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应高于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没有渎职及其它犯罪行为就应终身任职,不得随意调往其他部门;该机构的经费直接来源于中央财政预算,不受地方制约,从而更好地在财政上保证其独立。

廉洁清明是政党组织发展的头等大事,也是我党高度重视和身体力行的主要工作,通过建立独立的机构专门进行廉政工作,必将有助于监督机制的完善和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



[①] 参见唐晓清:《党的拒腐防变机制的框架构思和实践性思考》,《党政干部学刊》2005年第10期,第8页。

[②] 参见黄瑞等:《权力腐败及其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善》,《南昌大学学报》(人社版)2001年第4期,第60页。

[③] 参见阮积嵩等:《建立与完善反腐败法律监督机制研究》,《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第30

(转载自《行进在求实与创新轨道上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转载请表明出处。)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