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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与反腐败/张继山

2008年11月03日 00:00  点击:[]

我们党的历史,是一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奋斗史,也是一部反腐倡廉,不断纯洁队伍,提高党的战斗力的斗争史。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建党之初,党就成立了监察委员会;执掌苏区政权时,颁布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建国前后,毛泽东同志提出“两个务必”,我们党严惩了刘青山、张子善等腐败分子。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我们党始终把反腐防变作为加强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为夺取革命和巩固政权提供了有力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和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第四代中央领导集体,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到了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高度来认识。新时期,党和政府内的腐败又呈现出了新形势,党的反腐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

一、腐败所呈现出来的特点

腐败现象自古就有,而且各个国家都存在腐败现象,不同的是腐败的特点有所不同。我们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国家,党内的腐败常常表现为政府内的腐败,其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腐败活动出现集团化趋势

当前的腐败活动逐渐呈现为集体腐败,团体成员广泛参与的腐败。从近几十年查处的大案要案看,牵涉到腐败案件中的一人,无论最终有没有定罪,少则十几人,多则几十人,甚至是上百人,几乎整个部门都牵涉其中。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受贿案涉及原泰安市委副书记、市委秘书长、副市长、公安局长等 6 人;沈阳“慕马案”,涉及副省级干部 1 名,副厅级 4 名,正处级 11 名,县处级 7 名;马德案件牵涉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 265 名官员,其中包括绥化市下辖 10个县市的众多处级以上干部,仅绥化市各部门的一把手就有 50 余人。

(二)腐败级别高、涉案金额大

近些年来查处的腐败案件,腐败分子的职务级别越来越高。从 1998 年至 2002 年 5 年间共查处县处级以上干部 12830 人,其中包括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一批省部级干部。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马德案仅马德一人收受贿赂、礼金、礼品共折合人民币 2385 万元。河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原副厅长李友灿案,受贿金额是 4744 万元。最高人民检察院 2001 年查处 100 万元以上的特大案件 1335 件,2002 年查处数额百万元以上的案件 1319 件,到 2004 年查处的仅涉案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就达到 123 件。

(三)腐败行为日趋复杂、隐蔽

当前的腐败行为呈现出越来越复杂化、隐蔽化的特点。腐败从个人行为逐渐发展成为一种团体行为,集体贪污,公款公物集体行贿,法人犯罪明显增多,串案、窝案、案中案猛增;从单一的权钱交易发展到复合的权钱、权色、权权之间的交易;从本人作案到暗中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作案方式更加诡秘、隐蔽,内外相互勾结作案,通过合法途径非法手段化公为私,这一点在国企改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造成了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一些腐败分子还通过向国外转移赃款赃物,潜逃外国来逃避制裁。

二、腐败的危害不容忽视

腐败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和人际关系等方面都起着腐蚀作用,它极易诱发社会动荡,危害国家安全。党内腐败将会是人民丧失对党的信任,使国家政权的合法性基础逐渐丧失,可见,腐败对国家政治的危害是相当严重的,甚至可以说超过了对经济造成的危害。

(一)腐败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法制

腐败直接破坏了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削弱了党的凝聚力,使人民群众和党离心离德,其结果必然导致民心大乱,社会动荡不安,威胁党的领导权。1989 年的动乱就是少数仇视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利用反对腐败为借口而煽动起来的。

(二)腐败破坏了社会正义

腐败分子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国家和人民的财富为自己所有,不劳而获,这本身就损害了社会正义。更严重的是,他们无视国家的法制,立法破法都在一念之间,任意践踏国家的法制,为所欲为,阻碍国家法制的建设。

(三)伤害了党群关系,动摇国家政权的基础

腐败直接地表现为对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正常化状况的破坏,使当权者与民众之间的关系变成利用与被利用、欺骗与被欺骗的关系,从而使民众对政府失去信心,削弱政府的民众基础。共产党人夺取政权靠的是人民群众的支持,执政同样是靠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共产党的力量源泉所在。“得民心者的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如果以权谋私,必然会丧失民心,而失去民心,政权也难以保住。

(四)影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

蓬勃健康的市场经济是社会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基石。腐败分子不仅自己通过贪污受贿侵占国家资金,而且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使国家巨额资金和大量财产流入不法分子手中。更为严重的是,腐败分子以权谋私,权力进入市场,直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建设。倘若任其滋生蔓延,泛滥成灾,必将严重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导致国家经济的崩溃。有专家估计,腐败给中国造成的各类经济损失平均每年占 GDP 的 13.2%—18.8%之间。

三、腐败的原因及治理

权力失控是腐败之源。权力容易滋生腐败,如果权力不能得到有效的制约,那么腐败的阀门就已经为其开启了。根据近几年学者的研究和本人的分析,笔者认为腐败大量存在的原因是:权力缺乏有效制约;我国的监督体制还不够健全,难以实现有力的监督;政务不够公开,为权力的滥用提供了易于操作的暗箱。

要想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党的建设不可小视,尤其是党风廉政建设。我们党要针对党内腐败存在的形式和特点,制定有效的措施,有针对性地治理,尽力净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土壤,重塑党员和政府的良好形象。为了打击腐败现象,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一)提高党员的准入门槛

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党员的队伍也迅速的得到了扩大,这对于我们党来说利弊共存。党员的队伍壮大,对于治理国家,选拨优秀人才参政执政无疑是有好处的,但是也没能防止一些投机分子借机混入了党员队伍,损坏了党员的纯洁性,破坏了党的形象。因此,我们党应该完善党员的进入措施,适当提高党员的准入门槛,使党性不存,思想觉悟不高的人不能进入到这支队伍中来。

(二)法制是反腐败的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长期执政党,党的建设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政权的稳定和有序运行,党的一切活动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带头守法,这样才能有效防止各种政治运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法制是国家治理必需的控制性因素。权力的范围、使用对象、滥用的标准及惩治措施等都需要有法律明确规范,否则权力必然失控。只有把对权力的制约纳入法制化轨道,通过法律来规范、约束权力的行使,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上实现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才能有效地遏制住权力腐败。

首先,将反腐败斗争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通过立法程序使之成为法律,借助于国家的强制力,使之具有更大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如美国就有《公务员道德法》。

其次,随着形势发展及时制定、调整和充实反腐倡廉的党内规定,供广大党员干部遵守。尤其要发挥党内法规较之国家法律更加及时、灵活、针对性强的优势。

最后,逐步完善、规范反腐败工作本身的法规制度。反腐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各反腐败只能部门的配合、具体工作程序要求等。

(三)加大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权力导致了腐败,而防范的方向也明摆着:让权力暴露在太阳下面,在阳光下行使权力。只有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民主,完善对各种权力的民主监督,使各种权力不容易被滥用,才是防止腐败的有效途径。

第一、明确党内纪检监督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如人员编制、选拔、调动、任免、奖惩等由本系统分级决定,尽可能使纪检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独立于监督客体之外。

第二、适当扩大纪检部门的监督权限。如对同级党委所作重大决策有“参议权”;对同级党委所管辖党员干部的任免、调动、奖惩有真正的“建议权”。

第三、党内纪检监督机构本身也需要监督。党内纪检监督机构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受法律的监督;受上级纪委的监督;受人民群众和普通党员的监督。同级党委可以提议召开临时或非常党代会,对同级纪委的不作为或越权行为进行质询。

总之,腐败是关系到我们党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已经成为新时期我们党的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依法治党,从严治党,完善党内监督机制,从源头上彻底解决诱发腐败的制度性缺陷,是解决党内腐败的最有效手段。

(转载自《行进在求实与创新轨道上的探索——中国政法大学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理论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转载请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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