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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第14条的补充说明

2019年07月11日 11:56  点击:[]

各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处级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确保上级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到位,根据《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印发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大党发〔2016〕28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兄弟院校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调研情况,拟对第十四条补充说明如下:

一、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的范围

 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可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机构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具体原则如下:

 1.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院级党委的“双肩挑”干部经批准,可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机构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相关的职务,且可以获得报酬。

 2.教学、科研单位及相关院级党委的专职管理干部经批准,可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与其工作相关的职务,且不得取酬。

 3.校部机关、教辅单位、群团组织及相关院级党委的处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与其工作相关的职务,且不得取酬。校部机关、教辅单位、群团组织及相关院级党委名单见附件。

二、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的数量

 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机构兼职总数一般不超过3个。

 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兼任高水平学术期刊编委、各类学会委员等学术职务,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放宽。

三、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兼职获得报酬的奖励方案

 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兼职获得报酬全额上交学校,学校将税后报酬的95%奖励本人。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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