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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和使用规定

2019年06月05日 15:4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和使用工作,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根据中组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管理监督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4〕14号),中组部、公安部《关于开展违规办理和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5〕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及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校级干部。

本规定所称“因私”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旅游、就医、留学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 领导干部按照“应交尽交”规定,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包括在有效期内的和已过有效期但含有有效签证的因私出国(境)证件。退出领导岗位的校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继续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退出领导岗位的处级干部,按规定执行有关工作程序后,因私出国(境)证件可由本人自行保管。


第二章 证件种类和证件申请

第四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以下简称“证件”)包括普通护照(因私)、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等。

第五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校级干部在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证件时,须向党委组织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持校党委出具的意见函前往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及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校级干部的证件申请事宜,须向校党委提交书面申请,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经批准后持审批表复印件前往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

办理往来港澳、往来台湾签注的,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一)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证件超过有效期的;

(三)证件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四)证件损毁不能使用的;

(五)其他需要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情形。


第三章 证件保管和证件使用

第七条 党委组织部负责领导干部的证件信息采集、维护更新、撤销和证件使用台账等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公安机关移交登记备案人员信息数据资料。

第八条 领导干部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的证件,须在出具校党委意见函或收到人事司审批表复印件后的30日内,将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九条 新提拔和调入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宣布任职后的10日内应将持有的证件交由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条 证件使用包括临时使用证件和因私出国(境)使用证件两种情况。

(一)临时使用证件是指在境内临时使用证件办理换发、签证或签注等事宜的情形。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证件使用事由、申请类型和使用时间等重要信息事项,由本人签字后,到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办理借用手续。

学校相关部门使用领导干部证件的,需向组织部出具书面材料,说明证件使用事由、归还时间等事项,并指定工作人员领取。

2.临时使用证件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个工作日,有特殊需要的,须说明事由,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二)出国(境)使用证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

1.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校级干部填写《中国政法大学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报相关职能部门及分管领导审批。现职校级领导干部及退出现职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校级干部填写《教育部直属高校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表》,经校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签署意见后,报教育部人事司审批。

2.申请人持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党委组织部备案并办理证件借出手续。

第十一条 证件使用后,须在回国(境)后10日内(若遇寒暑假可顺延至开学后第一周内),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领取证件后,因故没有出国(境)的须在10日内(若遇寒暑假可顺延至开学后第一周内),将证件交回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并登记相关信息。


第四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三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的所到国家、地区和日期等信息,不得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注),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

第十四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定,对于瞒报持有证件、应交不交的,使用证件时谎报因私出国(境)事由及行程的,未按规定时间及时交回借用证件等情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批评教育或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

第十五条 凡公费出国(境)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除国家有相关规定外,严禁持因私出国(境)证件执行公务。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0日起施行。2003年9月4日印发的《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加强现职副处级以上干部和离退休副局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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