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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

2016年10月28日 11:36  点击:[]

(2016年10月28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中的兼职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下简称《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校副处级(含)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经济实体”,是指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如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完成本单位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业余时间或经本单位同意占用一部分工作时间为聘请单位服务。领导干部组织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所在单位的职务为本职,其他职务为兼职。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的兼职“报酬”,是指兼职单位给予的薪酬、顾问费、咨询费、业务费、奖金、津贴以及兼职单位赠予的股权、红利等各种经济利益。

第七条 领导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廉洁自律。

第八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兼职行为的管理,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兼职行为的管理制度,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同时,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支持领导干部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按照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九条 学校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经学校党委批准可在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兼职情况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条 学校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学校党委批准可在与本单位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兼职情况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或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经学校党委批准,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十二条 新提任的校级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按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确需继续兼任的职务,应当重新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学校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兼职数量应适当控制。

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应全额上交学校,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五条 新提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含副处级),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按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确需继续兼任的,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学校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校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学校校级正职领导干部及所属单位中担任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任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也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七条 学校校级领导干部中的“双肩挑”人员、处级(含副处级)领导干部职务发生变动,其兼职管理应当按照新任职务的相应规定执行;职务变动后按规定不得兼任的有关职务,应当在3个月内辞去;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应由党委组织部征求有关主管部门意见,并提交学校党委审批。

第十九条 领导干部在经批准从事的兼职活动中,应严格遵纪守法,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应当把兼职情况作为个人重大事项一并如实申报。申报情况列入其个人廉政记录。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的兼职及申报情况,应当由党委组织部门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示,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领导干部违规兼职或者兼职违规取酬的,依照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校、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的兼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人员的兼职管理,依照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兼职申报、审批、公示等工作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研究制定。

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兼职所取报酬的上交、奖励比例及方式等实施细则由学校组织、人事、财务等部门研究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政法大学党委组织部会同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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