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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院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

2008年09月19日 00:00  点击:[]

 为了进一步明确学院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职责,完善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北京普通高等学校系级党政领导干部职责及工作规则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学院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工作职责 
(一)院分党委书记的职责
1、院分党委书记(党总支书记、直属党支部书记,以下简称院分党委书记)是学院党的委员会(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以下简称院分党委)的班长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院分党委的全面工作。支持院长(部主任,以下简称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2、集中主要精力抓好学院党的建设。按照校党委统一部署,制定、实施本院的党支部建设规划、创建计划和实施方案,指导所属党支部过好组织生活和开展各项活动;做好党支部书记的培训工作;制定党员教育计划、党员发展规划,严格党员管理,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批评、教育;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严格履行入党审批手续和转正审批手续,严把发展党员的质量关。
3、领导学院的思想政治工作。根据校党委学习教育计划和安排,负责本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教育、理论学习工作,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组织落实思想政治教育的具体内容;带领本院领导班子成员深入群众,求真务实,帮助师生员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
4、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负责本院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协助校党委做好院级班子的换届、干部调整、考核等工作。做好院属党务干部、分团委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5、加强学院领导班子自身建设。抓好院分党委理论中心组的学习,负责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检查落实党员领导干部过好双重组织生活的情况;抓好本院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并负主要责任。
6、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且作为第一责任人,做好学院的稳定工作。
7、完成校党委交给的其它工作。
(二)院长的职责
1、院长是学院行政领导班子的班长和学院的主要负责人之一,主持学院的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本院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2、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本院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计划的落实与监督。
3、领导学院的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制定并组织实施本科生、研究生的教学计划及培养方案,积极推进教育思想创新和教学方法改革,检查了解教学情况,保证教学质量;加强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强调德育首位,抓好教职工的"三育人"工作;
根据社会需要和本院的办学条件,完成其它人才培养任务。
4、负责学科建设和科研工作。根据学校的统一要求,制定本院的学科建设规划,调整学科结构,实现学科建设目标;组织力量开展科研工作;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5、负责学院教师和职工队伍建设,注意培养选拔学科带头人,引进并合理使用人才,建设好学术梯队;
按照学校统一部署,做好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6、制定实施学院的办学资源规划,负责本院国有资产的管理,依法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本院的经费和资金,勤俭办学,提高办学效益。
7、主持制定实施学院内部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并且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院的安全工作。
8、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学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的共同职责
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对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都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共同研究决定。
1、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经常沟通情况,协调党政关系,搞好领导班子内部团结。共同带领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全院师生员工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完成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根本任务。
2、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共同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包括教学科研年度计划和发展规划、专业调整和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重要改革措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调整、人事安排、人员的奖惩、德育工作、毕业生就业等工作。
3、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应当在听取党支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共同研究院属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提名,经院务会议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程序进行任免;并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与培养工作。
4、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应积极支持分工会、分团委、院学生会的工作,指导他们根据各自章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开展活动。关心教职员工的生活和工作。
二、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一)院分党委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1、院分党委是校党委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是学院的政治核心。负有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学术倾向和监督保障的作用。对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与院行政领导共同负有重要责任。
2、院分党委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由院分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院分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党员的,应当是院分党委委员会成员;不是党员的,可以列席院分党委的有关会议。
3、院分党委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同一问题的赞成人数超过到会委员半数为通过。
4、院分党委会议的议题由院分党委书记与副书记商量后提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的重要议题,院分党委书记应事先与院长充分沟通酝酿。
会议议题及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 凡提交会议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
5、院分党委会议的议题应当包括:
(1)讨论决定本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院分党委年度和学期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
(3)与院行政沟通后,讨论和研究本院教学、科研、内部管理等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听取院行政负责人通报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4)讨论分析党员、教职员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本院思想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
(5)分析党支部状况,提出加强党支部建设的规划和实施方案。
(6)讨论决定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加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和预备党员教育的工作规划。
(7)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做好本院党务干部、分团委书记、学生政治辅导员的配备和管理工作。
(8)讨论院分工会、分团委、学生会的工作。
(9)研究落实校党委交办的其它工作。
6、院分党委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文件或正式请示、报告,经院分党委书记审定后印发。
(二)院务会议及其议事规则
1、院务会议是学院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策会议。
2、院务会议成员由院长、院分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院教代会主席等人员组成。列席会议人员由院长和院分党委书记商定。
会议一般由院长召集并主持。院长不在时,由院分党委书记主持。
3、院务会议一般每两周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召开。院务会议的议题由院长与院分党委书记协商后提出,也可先由主管副院长提出,经院长与院分党委书记认可后,由院长确定。
会议议题和开会时间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需要进行决策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
4、重要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院长要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对重要问题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向校领导报告。
5、院务会议议题应当包括:
(1)讨论决定本院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2)讨论决定本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安排、向学校的重要请示、报告及工作总结。
(3)讨论决定本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问题、人员出国交流、进修、培训等事宜。
(4)研究决定本院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
(5)讨论本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及学生工作。
(6)根据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研究讨论对本院经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7)听取本院分管教学、科研等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进行监督检查。
(8)讨论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组织负责人的任免。
(9)研究落实校党委、校行政交办的其它重要工作。
6、院务会议应由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决定的事项,必要时形成会议纪要、文件或正式请示、报告,经院长审定后印发。
三、学院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关系准则
(一)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的工作关系准则
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共同承担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要责任及培养合格人才的根本任务。凡是学院的主要工作和重大问题,书记和院长都有责任,都应当认真思考,主动深入调查研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要互相尊重,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做到步调一致。如双方对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并交换意见,待下次再议;紧急情况应请示学校。 
(二)学院党政正、副职的工作关系准则
1、 院分党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做好本院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
2、副院长在院长的领导下,协助院长分管好教学、科研、行政等工作。
3、院分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是分工协作的关系,工作中应互相支持,互相帮助。
4、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都要注意听取副职的意见,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书记、院长可以查询、监督和检查副职分管的工作,但一般不要越过分管领导直接指挥。
5、副职要充分尊重正职的意见,既要做好分管工作,又要关心全局,为全局工作出主意想办法,积极参与集体决策。
(三)学院党政工作的协调配合
学院党政工作有着共同的目标和任务,有很多工作相互交叉。为了使党政工作协调配合,必要时可以调整分工,交叉兼职。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工作中要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拾遗补缺。
学院党政班子成员都要讲政治、讲大局、讲团结,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身作则,廉洁从政,在思想上、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要正确处理政治与业务的关系,正确处理党政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在任职期间要把主要精力和时间用在管理工作上。领导干部要顾全大局,个人服从组织,局部服从全局,要做团结的模范,不计较个人得失,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书记和院长要共同努力把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成为既有集中又有民主,既有纪律又有自由,既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的领导集体。
四、监督与检查制度
1、学院领导班子成员都要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2、院分党委要组织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每年对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并向校党委报告。
3、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作用。院分党委每学期要向全院党员报告一次工作;党员领导干部要按规定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加强自身监督;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4、院分党委书记和院长要充分尊重教职工的意见,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院长要定期向职工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要坚持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尊重和支持群众的意见。要发挥专家教授的作用,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督。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要公开办事程序,接受群众的监督。
5、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书记和院长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纪检监察工作,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院领导班子每学期要负责检查一次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向校党委和纪委报告。
6、院分党委和 院长每年要召开一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座谈会,通报情况,听取意见,接受监督。
五、校部机关、科研、教辅、后勤等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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