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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2019年10月22日 16:52  点击:[]

 

为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处级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的填报管理和查核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填报对象

(一)校部机关、教辅单位、群团组织等非教学科研单位的处级领导干部(含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

(二)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员(不包括由教学科研单位提任至教学科研单位的情形)。

(三)校党委认为需要填报的其他人员。

二、填报内容

(一)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从业等事项:

1.本人的婚姻情况;

2.本人持有普通护照以及因私出国的情况;

3.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及因私往来港澳、台湾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况;

7.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含受聘担任私营企业的高级职务,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以及在国(境)外的从业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应当报告下列收入、财产、投资等事项: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资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为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的房产情况,含有单独产权证书的车库、车位、储藏间等(已登记的房产,面积已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为准,未登记的房产,面积以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为准);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的情况;

5.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包括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以及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等的情况;

6.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

三、填报时间

(一)属于第一条第(一)项填报范围的人员应当于每年131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个人有关事项。辞去公职的,在提出辞职申请时,应当一并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二)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的人员,应当在考察阶段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三)其他需要填报的人员,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填报时间。

(四)年度集中报告后,处级领导干部发生本规定第二条第(一)项所列事项的,应当在事后30日内按规定报告党委组织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四、查核验证

(一)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查核。查核方式包括随机抽查和重点查核。

随机抽查每年度集中开展一次,按照10%的比例进行。

重点查核对象包括:

1.拟提拔为第一条第(一)项所列范围的考察对象;

2.拟转任重要岗位进一步使用的人员;

3.因涉及个人事项报告的举报需要查核的;

4.其他需要查核的。

(二)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

1.未报告个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

2.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3.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

4.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

5.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三)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

1.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

2.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

3.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

4.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

5.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

6.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

7.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

8.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

9.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

10.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五、结果处理

(一)经查核认定,校党委研究决定,属于漏报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限期改正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漏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经查核认定,校党委研究决定,属于隐瞒不报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诫勉、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存在两种以上隐瞒不报情形的,从重处理。

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者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由校党委研究决定,给予纪律处分。

查核发现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明显超过正常收入的,应当要求本人向校党委说明财产来源并提供佐证材料,必要时党委组织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对拒不说明、无法说明财产合法来源或者经查证说明不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领导干部因违反个人有关事项规定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其影响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受到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1.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2.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

3.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

4.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

5.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六、管理与查阅

(一)处级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党委组织部应当每年对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进行汇总综合,向学校党委和教育部人事司报告。

(二)按照“五专”要求,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由专门人员,在专门场地使用专用计算机和专用软件进行信息集中录入和汇总综合工作,信息录入完毕后,纸质材料存入专用档案柜,集中存放在专门场地。

(三)纪检监察等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如确有工作需要的,可以申请查阅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须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审批表》,明确查阅对象、事由和查阅内容、查阅人等信息,经单位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后,由学校党委书记批准,由查阅人在专门场地进行查阅。

七、纪律要求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对工作中掌握的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和扩散。对违反工作纪律、保密纪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敷衍塞责、徇私舞弊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附则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材料查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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