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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专职组织员队伍管理暂行规定

2008年09月19日 00:00  点击:[]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北京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员队伍建设的意见》、《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推进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职组织员是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发展党员工作、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及其他党务工作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为非领导岗位干部,享受实职待遇。

第三条 校党委组织部组织员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个分党委及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党总支配备专职组织员1人,兼任党务秘书;党员人数在100人以下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党务工作。

第四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专职组织员接受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直接领导和校党委组织部的指导。

第五条 校党委专职组织员的工作职责:

(一)拟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审核党员发展材料,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检查指导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督促基层党组织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制度;

(三)调查研究党员的思想状况,拟定党员教育计划,开展党员教育工作;

(四)经常了解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教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校党委汇报并提出建议;

(五)积极配合组织部长开展各项工作,认真执行和完成上级所指派的各项任务。

第六条 各分党委、党总支专职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分党委(党总支)制定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二)在党支部书记审查入党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

(三)组织对学生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抓好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受分党委、党总支指派与新发展党员进行谈话;

(五)进行党内统计工作和其他调研工作;

(六)其他党务工作及校党委组织部、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安排的工作。

第七条 处级组织员由校党委聘任,科级组织员根据其所属部门分别由组织部和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提出拟聘人选,经书记办公会讨论决定后聘任。

第八条 专职组织员的聘任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掌握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丰富的高校党务工作经验。

(三)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热爱党务工作;

(五)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党龄。

第九条 专职组织员聘期为四年。

第十条 专职组织员在受聘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解聘。

第十一条 专职组织员的选聘中的其他事宜按照《中国政法大学科级领导干部聘任办法(试行)》及《中国政法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专职组织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党性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在年度考核基础上,校党委组织部定期对专职组织员进行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校党委党校及组织部负责对专职组织员进行培训,定期召开会议,布置工作,汇总情况,交流经验,开展党建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07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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