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展党员工作,提高学生党员发展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县(市、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普通高等学校中设置组织员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以及《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关于推进高校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的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兼职组织员是在校党委及各学院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协助开展发展党员工作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党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兼职组织员的主要职责:
(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学生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二)协助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制定培养计划,做好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
(三)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指导学生党支部开展下列工作:制定发展学生党员计划,发展对象的教育、培养、考察,学生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学生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四)在党支部书记审查入党材料的基础上,进行严格审核和把关。
(五)了解基层发展党员和党建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和主要问题,提出改进党员教育、管理方面的建议,并及时向学院分党委(党总支)汇报。
(六)开展有关党员教育、管理问题的调研,了解和分析学生党员的思想状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
第四条 兼职组织员主要从现职辅导员中选聘,由各分党委(党总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并报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兼职组织员的聘任条件:
(一)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二)掌握党的建设的基本理论,熟悉党的组织工作业务,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水平和丰富的高校党务工作经历。
(三)党性强,工作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四)热爱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
(五)一般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和两年以上党龄。
第六条 兼职组织员聘期为四年。受聘期间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解聘;若因故需辞聘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审批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七条 校党委组织部和各分党委(党总支)定期对兼职组织员进行培训,召开会议,布置工作,汇总情况,交流经验。
第八条 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应认真听取兼职组织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发挥兼职组织员的作用。
第九条 兼职组织员要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做好发展工作,坚持党员标准,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及手续。坚持党性原则,不得以权谋私、搞不正之风。
第十条 兼职组织员的工作列入个人工作考核内容,由学院分党委(党总支)定期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2007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