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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建立党建工作督导制度的规定

2008年09月19日 00:00  点击:[]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党建工作,促进各级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稳步推进学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十大工程”,制定本规定。

一、党建工作督导的性质

党建工作督导是校党委委派督导员协助各级党组织对党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的一种机制,其主要内容是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进行督导,以保证我校党建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党建工作督导机构及工作范围

(一)成立党建督导组,直属校党委领导。

(二)督导组工作范围;

1、组织实施学校的党建督导工作;

2、对学校各级党组织贯彻执行有关党建工作的规定和方针、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3、对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员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以及执行校党委各项决议的情况实施督导;

4、配合党委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协调党建评估工作;

5、配合组织部组织党建工作信息交流,开展党建督导工作研究。

三、党建工作督导的职权

(一)党建督导组及督导员在督导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1、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和督导程序督导各单位党建工作;

2、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党建工作经验及时总结推广,发现问题向党委有关部门反映,并提出改进建议;

3、按照党委要求配合组织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领导干部的工作作点评;

4、定期直接向校党委反映党建督导情况;

5、在督导过程中,对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察后,配合组织部向校党委提出任免建议。

(二)党建督导组及督导员,有权采取下列方式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1、听取情况汇报;

2、阅读有关文件,查阅档案、资料;

3、参加有关会议和党建活动;

4、召开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进行个别谈话、问卷调查等。

四、党建工作督导员的资格条件

党建督导员应基本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政策水平;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党务工作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为人师表,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道。

(四)能努力以创新的精神开展督导工作,身心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党建督导员的委任及任期

党建督导员由党委委任。

党建督导组组长、副组长及督导员的每届任期为三年。

党建督导员在任期中应当接受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党务管理、党建督导、党建评估等方面的培训,学校为督导员深入开展党建督导工作、加强对外交流提供条件。

六、党建工作督导的实施

党建督导的基本形式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

(一)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1、会同组织部向被督导单位下达督导方案或者督导提纲;

2、指导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自评;

3、会同组织部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检查或者督导评估;

4、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结果,提出督导建议

(二)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督导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应当配合党建督导组和党建督导员开展督导工作,对督导意见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并按照规定将改进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党建督导组。

(三)党建督导必须以中央和北京市委的有关规定为依据,按照校党委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实行督导、评估和指导工作相结合。

七、纪律要求

(一)督导员与被督导单位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可能会影响督导工作正常进行的,应当回避。

(二)党建督导员必须保守工作秘密,自觉接受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监督,听取意见和批评,不断改建工作。

(三)党建督导员因滥用职权贻误工作的,校党委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免职。

(四)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党委对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处分。

1、阻挠有关人员向党建督导组和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2、对党建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取改进措施的;

3、弄虚作假、蒙骗党建督导组和督导员的;

4、打击、报复党建督导员和反映情况人员的;

5、其他影响督导工作的。

八、根据本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党建工作督导实施细则。党建督导办公室设在组织部。

九、本规定及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

200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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