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8日第15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2025年4月23日第12次党委常委会第1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干部兼职行为,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等文件精神和教育部党组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兼职”,是指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相关职务。兼职的机构必须是经主管部门许可、登记注册的合法机构。
第四条 领导干部兼职应坚持事业为上,按照有利于提高教学科研质量、有利于产学研相结合、有利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原则,兼任与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应履行的职责。经批准兼职的,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维护学校的利益。
第五条 学校党委要加强对领导干部兼职行为的管理,坚持严格要求、教育、管理和监督。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管理,支持领导干部兼任与其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按照规定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章 兼职数量
第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正职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兼职不得领取薪酬。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批准可兼任与学校或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等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3个;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也可在本单位出资的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或参与合作举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1个。个人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薪酬。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双肩挑”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任与工作或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职务,兼职数量一般不超过6个,其中经营性取酬的一般不超过3个。其中,仅从事法学教学科研工作的“双肩挑”干部可在律师事务所兼任兼职律师职务。 其他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任与其工作相关的职务,兼职不得领取薪酬。
第九条 领导干部在高水平学术期刊担任编委或在国际学术组织兼职,兼职数量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
第三章 兼职审批
第十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需要兼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要求报教育部审批。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兼职由本人提出申请,准备拟兼职单位法人登记证书、邀请函或换届工作通知书和章程等材料,经所在单位、院级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党委组织部进行复审。党委组织部对领导干部兼职原因、数量、期限、取酬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后,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其中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取酬的兼职续聘,可由组织部审批后于每年年底集中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审批备案。
第十二条 新提任和职务发生变动的领导干部,应当在任职后3个月内辞去按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确需继续兼任的职务,应当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任期届满继续兼职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兼职不得超过2届,所兼职务未实行任期制的,兼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到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的,应听取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兼职。
第四章 兼职取酬
第十六条 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兼职不得领取薪酬;经批准可以兼职取酬的处级领导干部,应将实际所得全额上缴学校,学校按照上缴金额的95%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于每年1月向学校申报上缴上一年度兼职获酬情况,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处级领导干部兼职获得报酬申报表》,提供报酬合法来源证明材料(包括兼职合同、兼职单位发放酬劳的银行流水或签领单复印件、个人完税证明等材料),一并上交学校财务处。相关职能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领导干部应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将实际所得全额上缴学校财务处。
第十八条 学校领导班子正职和担任所属单位法人代表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作为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在担任现职前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可在任现职后及时予以转让,转让股权的完成时间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股权非特殊原因逾期未转让的,应在现职期间限制交易;限制股权交易的,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在本人不担任上述职务1年后解除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及非所属单位法人的处级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干部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的科技成果转化所获得的奖金或股权,按照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领导干部兼职、兼职取酬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公示,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加强对领导干部的考核,防止因为兼职过多影响本职工作。
第二十三条 领导干部不再兼职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第一时间书面报告。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向教育部党组报告,处级领导干部向党委组织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领导班子中的“双肩挑”人员、学校处级领导干部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兼职期间所涉及的相关纠纷,由兼职单位和领导干部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加强管理、严格把关,各级党组织负责人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对本单位、部门领导干部兼职的教育提醒和日常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政法大学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政法大学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的通知》(法大党发〔2016〕28号)、《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规定〉第14条的补充说明》(法大党发〔2019〕7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