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4日第1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2024年11月22日第26次党委常委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干部监督工作,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保证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运转,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在校历工作日期间,处级领导干部有以下不在岗情形的,应履行请假手续:
(一)在京因私请假超过1个工作日的;
(二)因私或因公离京的;
(三)因私或因公出国(境)的,除应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外,也需同步办理请假手续;
(四)其他原因不能在岗的。
第四条 请假须经以下程序:
(一)提交申请。处级领导干部原则上应提前三天完成请假手续,登录“智慧法大-网上办事大厅-校园服务-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申请系统”办理。
(二)逐级审批。处级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须经分管(联系)校领导、校长和党委书记批准。处级副职领导干部须经部门正职及分管(联系)校领导批准。因特殊情况逾期返回或行程变更,应按照上述程序逐级报告。
(三)及时销假。返校后,应通过“处级领导干部请销假申请系统”销假。
第五条 在京因私请假1个工作日以内的,处级正职领导干部须提前口头报告分管(联系)校领导,处级副职领导干部须提前口头报告部门正职。
第六条 请假还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各学院党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外出。其他处级单位的处级领导班子一般不得同时请假外出。
(二)处级领导干部请假前要做好工作安排,并在请假期间保持联系方式畅通。
(三)处级领导干部要严格按照本规定履行请假程序,擅自离岗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事因病请假的,还应执行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