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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分党校工作的规定

2008年09月18日 00:00  点击:[]

一、为了充分发挥党校在我校党的建设及各项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院分党委、党总支应建立分党校。学生人数较少的学院可联合成立分党校或委托其他院分党校开展相关培训。

二、分党校的设置、撤销需经校党委批准,校党委党校对分党校进行业务指导。

三、分党校是各分党委、党总支培训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阵地,要贯彻“学习理论、提高认识、联系实际、增强党性”的党校办学方针,积极开展不同层次的教育培训工作。

四、分党校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特别是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教学内容,并因时制宜、因材施教,不断提高广大师生和全体党员的政治思想素质、科学文化知识水准、管理工作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五、分党校校长、副校长分别由院分党委或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兼任,负责分党校日常事务,并聘任本单位其他教职工党员负责教学安排与管理工作。

六、分党校的任务和职责

(一)根据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党校的工作安排,对本单位的全体党员、干部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二)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本单位教师、干部进行职业道德、管理等方面知识的教育与培训;

(三)在“统一比例、统一师资、统一大纲、统一教材、统一考试、统一发证”的前提下,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训;

(四)分党委、党总支交给的其他工作任务。

七、分党校的教学和管理

(一)根据每学期工作计划具体安排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工作;

(二)加强各类培训的学员管理;

(三)负责各类培训学员的考核工作;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分党委及校党委党校;

(四)建立各类培训档案,并有专人负责,专人保管;

(五)各院应为分党校提供保证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必要经费。

八、对分党校的考核和评估

校党委每两年对分党校工作进行一次考核(纳入分党委、党总支工作评估体系),评选先进分党校和分党校工作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经考核不合格或在培训过程中出现重大事故的分党校,停止其培训资格一年,培训工作由校党委党校委托其他分党校进行。

九、本规定由校党委授权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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