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关于面向21世纪加强和改进党校工作的决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学校干部、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学习、研究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阵地,是党委重要的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努力培养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的干部队伍、党性强、作风正,始终保持先进性的党员队伍和身心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骨干队伍。
第四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
(一)轮训处级、科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
(二)培训基层党支部书记和其他专兼职党务干部;
(三) 加强教师政治理论素养培养;
(四)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
(五)开展以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理论研究;
(六)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五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全校工作重心,把握党校工作的重心和正确的办学方向。
第六条 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兼任,党校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
第七条 校党委把党校工作列入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专门研究一次党校工作,听取党校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党校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指导党校工作。党委负责同志定期到党校讲课。
第八条 建立分党校体系,各院分党委、党总支设立分党校,分党校校长由院分党委书记或党总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院分党委或党总支副书记兼任。
第九条 校党委党校与院分党校的工作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校党委党校对各分党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给予指导和支持。
第三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条 校党委党校主要开展处级干部培训与研讨、党务干部培训、科级以上干部专题培训、学术骨干特别是青年教授的专题研讨和讲座。
各院分党校主要进行学生入党启蒙教育、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党员教育和党支部书记培训,开展教师、干部和职工培训,指导学生的理论学习活动。
第十一条 党校的教学内容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为主课,同时开设与高等教育教学相关的其他课程。
第十二条 党校的教学形式要灵活多样,注重改革创新,可综合运用多媒体、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多种教学手段,做到讲授与研讨相结合,讲授与自学相结合,校内学习与社会实践相结合,努力提高培训教育的科学性、思想性,使党校培训教育具有吸引力、说服力、感染力,增强实效性。
第十三条 学校党政干部在任期内必须按照党委要求参加相关培训班,培训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四条 党校注重理论研究和理论创新,在申报、审批科研立项及经费方面,学校应给予支持和保证。
第四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校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以校内兼职为主。党校教师由校党委党校决定聘任。党校教师的主要来源是:党委各职能部门、各院的党务工作者和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教师,聘任部分优秀业务教师参与党课教学,聘请校外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工作经验的党政领导干部和专家到党校讲课或作兼职教师。
第十六条 党校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党校兼职教师,为他们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他们阅读有关文件,参加必要的进修、考察和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党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有坚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基础,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坚定,党性强;
(二)具有研究、探索理论领域和社会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的能力;
(三)胜任教学、科研工作;
(四)作风严谨,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五)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五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学校根据校内财务情况,对党校的经费投入力争逐年有所增加。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学校为党校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各院应对各分党校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