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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党发〔2020〕7号: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印发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5年03月01日 00:00  点击:[]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1997 5 8 日党委常委会通过,

2004 6 11 日党委常委会第1 次修订,

2015 1 14 日党委常委会第2 次修订,

2020 3 27 日党委常委会第3 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发展的党员质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全面提高学校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

第四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严格按照基本程序开展,学校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申请入党;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三)确定发展对象,进行考察;

(四)接收预备党员;

(五)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考察,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章 申请入党

第五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不断扩大入党申请人和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六条 学校中具有中国国籍的教职工、学生、离退休人员,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入党。申请入党应当向所在单位党支部递交书面入党申请书,不得向校外党组织提出申请;学校党组织也不接收校外人员提出的入党申请。

递交入党申请书时,申请人应当年满十八周岁。申请人不满十八周岁的,党组织应当对其进行鼓励、教育和引导,但不得将其纳入发展党员工作基本程序。

第七条 党支部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思想状况、工作学习状态、本人经历等基本情况。

 

第四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八条 对经过一段时间了解、培养和教育的入党申请人,可以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

第九条 从团员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由其所在团支部向上级团组织提出书面推优建议,上级团组织向入党申请人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推优意见。

从非团员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由其所在单位两名以上正式党员共同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第十条 党支部收到推优、推荐意见后,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并报上级党委备案。

设立党总支的,应当先报党总支审议,再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一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发放《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并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第十二条 培养联系人一般由经过一定时间党内生活锻炼、能够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得比较好的正式党员担任。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发展党员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程序等;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党组织应当对培养联系人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认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

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十六个学时(每四十五分钟计为一学时,下同)。

第十四条 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教育期间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党支部书面汇报一次思想。

第十五条 培养联系人定期与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谈话,记录培养情况。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重点考察他们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入党动机、学习工作表现、组织纪律观念、群众观念,本人的历史、家庭主要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情况,形成考察意见。培养联系人和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培养考察情况填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

党组织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六条 校外入党积极分子到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对原单位培养教育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条件的,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以连续计算。

学校入党积极分子到校外工作、学习、生活的,应当及时向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当及时整理、转交培养教育等有关材料。

 

第五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七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提出发展对象人选。主要程序是:

(一)培养联系人向党小组(不设党小组的向支部委员会,下同)汇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考察情况,提出可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二)入党积极分子所在的党小组应当认真负责地对其评议,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能否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民主推荐等形式,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可以听取导师、辅导员、班主任的意见;对党员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支部委员会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并把有关情况向党员和群众反馈;

(四)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提出发展对象人选。

第十八条 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发展对象人选,报上级党委备案同意后,可以确定为发展对象。

设立党总支的,应当先报党总支审议,再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十九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发展对象的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以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二十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配合党支部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发展对象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者外调。在听取本人介绍和查阅有关材料后,情况清楚的可以不函调或者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政治审查函调或者外调材料应当由党的基层委员会及其组织部门或者政治部门出具。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者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二条 校党委组织部或者院级党委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党章、《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中央组织部组织编写的《入党教材》等,可以作为学习辅导材料。

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经校党委批准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二十三条 接收预备党员应当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集体讨论是否合格。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入党申请书;

(二)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谈话记录;

(三)《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表》(含团组织推优意见或者党员推荐意见);

(四)个人自传;

(五)近一年至少四份思想汇报;

(六)所在单位党员和群众的评议意见(参与评议的人数应当达到十名以上或者半数以上);

(七)发展对象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八)政治审查报告、函调或者外调材料;

(九)党支部关于发展对象综合情况的报告(包括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工作、学习表现;培养考察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支部委员会关于是否接收其为预备党员的意见等)。

第二十五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提交支部大会讨论的发展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认为合格的,报上级党委预审。上级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以及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进行审查,根据需要听取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

设立党总支的,应当先报党总支审查,再报上级党委预审。

第二十七条 院级党委预审通过后,将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材料连同发展对象公示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审查合格后,领取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在上级党委预审通过后,将发展对象公示材料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领取并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一般不接收为预备党员:

(一)学生必修课或者学位课成绩有一门不及格的,但经过重修补考及格的除外;

(二)受到行政、团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学生在校期间、教职工受到处分不满三年的;但经党员和群众评议,党委严格考察,认为表现特别突出或者作出重大贡献,学生受到处分一年以上、教职工受到处分二年以上的,可以慎重接收;

(三)受到行政记过以上、留团察看处分,学生在校期间、教职工受到处分不满四年的。

第二十九条 毕业生党组织在毕业学期原则上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三十条 党支部和入党介绍人指导发展对象按照下列要求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一)填写前,党支部负责人或者入党介绍人应当教育发展对象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填写,并将所填项目向其解释清楚;

(二)发展对象应当严肃、认真、清楚地填写所有项目,不得隐瞒和伪造;

(三)《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必须由发展对象本人填写,本人填写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党支部指定一名党员按照本人口述如实代为填写。由他人代写的,除本人签名或者盖章外,代写人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一条 经上级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由支部委员会提交支部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三十二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第三十三条 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要求是:

(一)党支部可以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支部大会;

(二)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三)支部大会主持人要善于引导,让与会的每一个党员都充分发表意见,讲明自己的看法;出现两种意见尖锐对立,争持不下的,支部大会不必匆忙作出决定,可以暂时休会,进一步听取党员意见,明晰问题后,再召开支部大会讨论表决;

(四)表决时,原则上允许但不提倡党员弃权,入党介绍人在表决时不得投弃权票;

(五)实际到会有表决权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或者两名入党介绍人均不能到会,或者发展对象不能到会的,支部大会应当改期召开。入党介绍人有一人不能到会,但在会前向党支部作了书面介绍的,支部大会可以召开。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接收预备党员票决情况汇总表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和公示情况;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形式和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三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支部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再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三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院级党委所属发展对象是中级以下职称、科级以下职务或者工人、学生的,一般由院级党委指派院级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负责谈话;院级党委所属发展对象是副高级以上职称、副处级以上职务,离退休人员,或者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所属的发展对象,由校党委指派专人负责谈话。

第三十七条 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审批意见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党支部应当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应当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当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八条 院级党委或者校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并于审批后分别报校党委组织部或者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七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三十九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被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发放《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四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四十二条  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的主要方法是:

(一)入党介绍人继续担负教育和考察责任,配合党组织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预备党员的汇报,了解他们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情况,针对预备党员的实际情况,经常找他们谈心谈话、指出问题和不足、引导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二)党支部应当每三个月听取预备党员所在的党小组和入党介绍人的汇报并讨论预备党员的表现,分析他们的思想、工作、学习情况,给予实事求是的评价;

(三)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分配一定的工作任务,使他们实际体验党内生活,接受党内生活锻炼,切实发挥党员作用;

(四)党组织可以采取举办培训班、上党课、开展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集中培训,提高他们的素质。

第四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前,应当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四十四条 入党介绍人应当每三个月将预备党员教育考察情况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党支部应当在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前审查和填写《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

第四十五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第四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主要程序是:

(一)预备期满前,预备党员向党支部递交书面转正申请;

(二)预备期满后,党小组提出意见;

(三)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提出意见并报上级党组织;

(五)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按照有关规定,对拟转正的预备党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

(六)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七)报上级党委审批。

延长预备期转正的程序参照第一款执行。

第四十七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第四十八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预备党员教育考察表》,以及预备党员转正票决情况汇总表等,报上级党委审批。

对延长预备期或者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党支部应当提交说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上级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批,审批、备案要求与审批预备党员的要求相同。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五十条 学校预备党员到校外工作、学习、生活的,应当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报告。由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其培养教育和考察情况出具《预备党员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校外预备党员到学校工作、学习、生活的,应当及时向党支部报告。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对预备党员的党员档案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为预备党员的,报校党委批准,不予承认。

党支部对转入学校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果认为有必要,经上级党委批准,可以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五十一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材料交上级党委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八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责任

第五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对发展党员工作情况,院级党委、党总支每半年检查一次,校党委每年检查一次。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并在学校内进行通报。

第五十三条 校党委组织部每年根据上级分配的发展党员指导数量,统一确定学校发展党员比例。

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应当根据发展党员比例,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同时报告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如实反映带有倾向性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重视对组织员的选拔、配备和培训,充分发挥他们在发展党员工作中的作用。

第五十五条 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和不正之风,应当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由校党委组织部统一发放,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严格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伪造、变造。

党组织应当妥善保管党员档案和入党材料。院级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党员档案和入党材料的归档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除特别说明外,“党支部”均包含直属党支部。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学校关于发展党员工作的其他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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