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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规定

2025年06月24日 17:0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加强学校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提高党校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和《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校工作的意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等有关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党校是在校党委直接领导下培训学校领导干部、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和其他先进分子的重要部门,是学校党委开展党员教育的主阵地,是干部培训的主渠道,是党性锻炼的大熔炉。

第三条 党校工作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培养造就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为主要目标,发挥干部培训、思想引领、理论建设、决策咨询作用,为建成致力于法治中国建设的世界一流大学服务。

第四条 党校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校姓党,把旗帜鲜明讲政治融入党校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模范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强化问题导向,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

(三)坚持质量立校,积极探索和遵循党校教育规律和党员、干部成长规律,提高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

(四)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增强办学活力;

(五)坚持从严治校,大力弘扬学习之风、朴素之风、清朗之风。

第五条 党校的基本任务是:

(一)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二)培训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其他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三)培训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

(四)培训各类高层次人才;

)承办党委以及相关部门举办的专题培训

(六)加强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研究;

(七)开展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承担党委决策咨询服务;

)参与党委关于党校工作政策以及干部培训计划的制定工作;

(九)完成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六条 党校对学员的教育培训目标是:

(一)坚持对党忠诚,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锻造过硬党性,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掌握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学懂弄通做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三)坚持以师生为中心,践行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根本宗旨,用心用情用力为师生办实事解难题

(四)敢于担当作为,勇于开拓创新,具有斗争精神,善于分析解决学校事业发展稳定中的重大问题;

(五)全面增强工作本领,具备胜任世界一流大学建设要求的知识和能力;

(六)严守纪律规矩,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永葆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学校党委在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加强对党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围绕全校党的工作大局和工作重心,把握党校正确的办学方向和科学的发展方向。

第八条 党校校长由校党委书记兼任,常务副校长由主管组织工作的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长、宣传部长兼任,设置党校办公室,与党委组织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党委是办党校、管党校、建党校的主体,党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党委对党校工作的领导主要包括

(一)把党校工作纳入党委整体工作部署,每年专题研究党校工作;

(二)制定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规划,把教育培训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加强党校基础设施建设、师资培养、经费保障、现场教学基地建设等;

指导党校组织开展各类教育培训活动。

第十条 各院级党组织设立二级党校,并由校党委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划定联合分党校,二级党校和联合分党校均可开展相关培训。

第十一条 二级党校校长由院级党组织书记兼任,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副书记负责日常工作,二级党校培训计划的实施、经费使用等日常行政事务由本单位组织员负责。

第十二条 二级党校负责本单位的正式党员、预备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训,协助学校党校开展领导干部、党务工作者、发展对象等培训,根据学校党委安排协助开展党员基本培训全覆盖工作,教学管理参照学校党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学时和学员管理

第十三条 党校的教育培训学时和学制按培训对象制定。

第十四条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教育培训时长一般不少于110学时;党支部书记和委员不少于56学时;党员不少于32学时;入党积极分子不少于16学时;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不少于24学时。

第十五条  学员管理包括党性教育、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党性教育贯穿学员管理全过程学习管理包括导学、促学、督学,引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组织管理包括完善并且严格考勤制度。

十六 加强与党委组织部门、学员派出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严格调训、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制度和机制。

十七 加强对学员培训情况的考核,全面考核评价学员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和作风养成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考核情况向党委组织部门或学员派出单位反馈。

第四章 教学与科研

第十八条  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主业主课地位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课程的比重不低于总课时的70%,其中党性教育课不低于总课时的20%

第十九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把党章作为加强党性修养的根本遵循,加强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的学习教育,加强党内有关规章制度学习教育,引导学员守住党规党纪底线,自觉用党规党纪规范言行。

第二十条 创新优化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方式,用好我校党建传统资源,探索研讨式教学、案例式教学、体验式教学、情景模拟式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多种教学方式,深入开展工作经验交流和党性分析等教学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政干部在任期内必须按照党委要求参加相关培训班,培训情况作为干部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二条 围绕教育培训开展科研工作,加强对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的研究,重点加强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研究,为提高党校教学质量服务,为推进党的理论创新服务,为党员干部学习贯彻中央精神提供正确引领。

第五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党校教师以校内兼职为主,由校党委党校决定聘任。党校教师的主要来源是:党委各职能部门、各院级党组织党务工作者和有相关专业背景的教师,校外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党政领导干部、先进典型人物、知名专家学者等。

第二十四条 党校教师的任职资格与条件: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事业,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知识丰富,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具有较强的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能力;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纪守规。

(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

第六章 经费保障和基本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部门保证党校每年经费纳入预算计划,保障日常活动经费和专项经费及时落实到位。党校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为党校配备必要的教学设备和场地,各院级党组织对党校开展工作提供保障。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党校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党校工作暂行规定》《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分党校工作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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