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政治过硬、结构合理、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处级领导干部队伍,为加快推进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可靠的组织保证,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和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第四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大学办学方向,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树立正确政绩观。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结合学校实际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熟悉高校相关工作,掌握高等教育规律和管理科学知识,有胜任领导工作的政策理论基础、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把主要精力投入到党政管理工作中来。
(五)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坚持原则,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做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六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担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两年以上的副处级岗位工作经历。其中,担任教学、科研系统及相关单位正处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
担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备三年以上的正科工作经历,或者具有副高以上职称。
(三)初任处级领导干部的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连任处级领导干部(女干部需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含55周岁);不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女干部,年龄应当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
(四)应当经过党校或者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五)符合具体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和特别资格规定。
(六)身体健康。
第七条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在国内有较高学术影响且校内公认的学科带头人。
(二)在管理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
第三章 动 议
第八条 校党委或者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九条 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参加推荐会的人员无记名填写推荐表;
(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三)综合分析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
(四)向校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处级领导班子换届,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为本单位全体教职工,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需达到应参加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六条 教职工个人可以向校党委及组织部自荐或者推荐处级干部人选,个人推荐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七条 学校个别部门特殊需要的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校党委或组织部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组织推荐考察对象必须经过集体研究确定。
第五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校党委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岗位的职责要求,综合考虑民主推荐与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充分酝酿,确定相应岗位的考察对象,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考察对象的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教职工中认可度不高的。
(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不合格的。
(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
(四)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
(五)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进行严格考察。
第二十一条 干部考察的主要内容
考察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同时重点侧重下列内容:
(一)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
(二)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
(三)工作作风。深入了解服务师生、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
(四)廉洁自律。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秉公用权,清正廉洁,不谋私利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干部考察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二)发布考察预告。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三)开展考察。考察组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四)形成书面考察材料。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包括下列内容:
1.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2.主要缺点和不足;
3.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五)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组织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委监察部门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六)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校党委报告。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要根据职位和人选的不同情况,在有关校领导班子成员中进行酝酿。
第二十四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由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基本原则
(一)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二)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三)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常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的主要程序
(一)介绍任免事项有关情况。分管干部工作的校领导或者组织部部长,逐个介绍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二)进行充分讨论。在听取情况介绍后,领导班子成员结合自己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拟任免人选进行审议,充分讨论,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明确意见。
(三)投票表决。在充分讨论后,对拟任免人选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四)现场计票。工作人员现场计票,当场公布统计结果。
(五)形成决议。组织部负责做好会议记录和表决票的归档工作,以备核查。
第七章 任 职
第二十七条 处级领导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部分专业性较强的领导职务可以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
除选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其他直接委任的处级领导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委任的处级领导干部,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三十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校党政主要领导、主管干部、纪检工作的校领导和组织部部长负责同干部本人进行谈话,也可视情况委托组织部负责。
除任前谈话外,遇有下列情况适时安排与干部谈话:
(一)干部调入调出、职务升降、离岗或退休时;
(二)干部受到表彰、奖励或批评、诫勉、处分时;
(三)发现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政建设和思想作风方面存在问题或有群众反映时;
(四)对干部考核、考察或民主评议后,需要向本人通报情况,转达意见时;
(五)遇有其他情况认为有必要进行谈话时。
谈话一般采取定期谈话与不定期谈话、个别谈话与集体谈话、口头谈话与书面反馈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委任的处级领导职务的任期为四年。选任干部的任期按有关章程规定执行。处级领导职务的任职时间,按照下列时间计算:
(一)由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任职的,自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二)由党员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进行选举的,自当选之日起计算。
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面向学校内部进行,应当从实际出发,合理确定选拔职位、数量和范围。一般情况下,领导职位出现空缺且校内没有合适人选的,特别是需要补充紧缺专业人才的,可以进行公开选拔;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符合资格条件人数较多且人选意见不易集中的,可以进行竞争上岗。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方案设置的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选拔任用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不得因人设置资格条件。
第三十四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
(二)公开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竞聘演说与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六)任前公示
(七)履行任职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
第九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二)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重点岗位的处级领导干部任职满两届的必须交流。
(三)加强干部交流统筹。推进部门之间、学院与部门之间、学校与校外党政机关的干部交流。
(六)干部交流由校党委及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校党委或者组织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三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
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主管校领导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调出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一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处级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处级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四十四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四十五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实行组织部与纪检监察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组织部召集。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定期书面通报、重要情况随时通报等。联席会议之后,形成联席会议纪要。
第四十八条 校党委及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校内各单位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和2006年6月16日制定的《中共中国政法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