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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组发〔2015〕16号:关于做好2015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的通知

2015年06月09日 00:00  点击:[]

相关分党委、党总支: 

组织关系是党员对基层党组织的隶属关系,严肃、及时、妥善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是党的纪律的要求,也是党员意识和责任心的体现。2015届毕业生党员离校在即,为做好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类型

(一)毕业生党员离校工作或前往其他高校求学的,根据录用(录取)通知书要求将组织关系转往工作或学习单位的党组织。

(二)毕业生党员的工作单位未设党组织(如外企、律所或私营企业)的,按照就近就便原则,组织关系转到单位所在地或本人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转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三)毕业生党员在本校继续求学或留校工作的,如学院发生变更的须将党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学院(部门);如学院没有变更的要求进行党员信息登记,无需开具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学院负责调整。

(四)毕业生党员出国留学的,并且档案长期存放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毕业生党员,可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转往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注: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不能为预备党员办理转正手续,不能接转短期存档人员的党组织关系。)

(五)毕业生党员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

二、转接组织关系程序及要求

(一)登记全体毕业生党员信息。各单位以党支部为单位,按组织关系转往单位分“京外”、“京内(含校内)”、“本院”三种情况登记:

1.京外”指党组织隶属关系不在中共北京市委的接收单位,如:北京市以外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北京市以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党委各工委(京外高等院校)、国资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及国务院国资委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及其省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铁路、民航系统党组织;兵团党委及各师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出国留学人员党务工作办公室等。

2.京内(含校内)”指党组织隶属关系在中共北京市委的接收单位接收单位为北京市各区、县、局、总公司党委,在京高等院校党委,市直属事业单位党委,市委直属机关工委、市国家机关;我校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等。

3.本院”指毕业生党员继续在本学院求学。

4.毕业生党员必须办理组织关系转接手续。除非因研究生开学报到、已被工作单位录取6个月内办理报到等极特殊情况,经党员本人申请,分党委(党总支)审核批准的,毕业生党员不得将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上述暂留学校的,期限为6个月(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没有正当理由,超过期限长期不与所属党组织保持联系、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5.毕业生党员应查看录用(录取)通知书或向接收单位党组织询问“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名称,确保准确无误。

(二)提交信息汇总表,开具并发放组织关系介绍信。各单位于6月22日(周一)前,将本单位全部毕业生党员信息完整、准确统计汇总,填写《中国政法大学2015届毕业生党员转移组织关系信息汇总表》,发送电子版至组织部邮箱:zzb@cupl.edu.cn。党委组织部将集中开具组织关系转移介绍信。

(三)毕业生党员办理组织关系接转手续。毕业生党员在介绍信有效期内到转去单位办理接转手续,并将回执联传真或邮寄回党委组织部。毕业生党员要妥善保管组织关系介绍信,一旦介绍信遗失、过期,及时向党组织报告。因改派或接收方党组织变动需要更换介绍信的,应在有效期内将原介绍信交回党委组织部,重新开具。

三、转接组织关系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按规定为离校前预备期满的毕业生党员办理转正手续。

(二)毕业生为预备党员的,各单位为其出具在校期间表现鉴定。

(三)毕业生党员党费收缴截止时间统一为2015年6月。

(四)毕业生党员离校转单中“党团关系”栏由分党委、党总支加盖公章。

(五)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结束后,各单位及时完成党员信息库的维护工作。

 

附件1:中国政法大学2015届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信息登记表.xls

附件2:预备党员在校期间表现鉴定.doc

中国政法大学党委组织部

2015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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