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级党组织,各分党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提高发展党员质量,完善发展党员工作机制,严把发展党员“入口关”,深化发展对象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党内政治生活的认识,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要求,根据我校“一细则两意见”规定,校党委党校定于近期在两校区举办第21期发展对象培训班,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安排:
本期培训班采取集中授课、社会实践、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完成全部学习任务并通过结业考试后,发放结业证书。
第一单元:集中授课(共16学时)
(一)时间:
10月21日-10月22日 (具体课程安排另行通知)
(二)地点:
昌平校区:格物楼阶梯教室
学院路校区:综合图书楼教室
第二单元:社会实践(共4学时)
(一)时间:10月16日-29日
(二)地点:由院级党组织自行安排
第三单元:集体讨论(共4学时)
(一)时间:10月16日-29日
(二)地点:由院级党组织自行安排
第四单元:结业考试
(一)时间:10月27日(周五) 18:30 -20:30
缓考时间:10月28日(周六) 9:00-11:00
(二)地点:两校区(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二、培训对象和推荐程序
1.培训对象为已经确定、拟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
2.推荐名额:各单位推荐参加本期培训班的学员名额不低于本单位本学期发展党员计划的110%。
3.推荐程序:
(1)党支部按照培训计划,对发展对象进行评议,由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推荐人选,报院级党组织审查。
(2)院级党组织审查通过的,按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可以参加培训班学习。
(3)上一期培训班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缺勤4个学时(含)以上的,不得参加本次培训;请假获得批准但缺课8个学时(含)以上的,可保留培训资格,参加本期培训,无须重新评议公示。
(4)上一期培训班考试不及格的,须按以上推荐程序重新进行评议公示,方可参加本次培训。
(5)以上各类学员必须参加本期培训班全部课程,方可进行结业考试。
三、学习内容
(一)集中授课
共四个专题,每个专题4学时,两校区同步进行。
(二)社会实践
以参观学习、志愿服务为主,可在校内外组织开展,不得以交流讨论代替实践活动。
(三)集体讨论
由各院级党组织自行确定讨论主题,组织学员开展不少于3小时的集体讨论
四、组织分工
1.校党委党校组织党校教师进行集中授课,统一指定和发放培训班教材,统一组织考试。
2. 院级党组织负责学员报名、组织社会实践及集体交流讨论活动,配合校党委党校进行考勤管理。
五、考核评价
1.培训班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由本人向院级党组织提出申请,院级党组织严格审查。确需请假的,由院级党组织于开班前统一报校党委党校批准。
2.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缺勤4个学时(含)以上的,考勤不予通过,且6个月内不得再次参加培训;请假获得批准,但是缺课8个学时(含)以上的,考勤暂不通过,保留培训资格安排参加下期培训班学习。
3.考勤通过的可以参加考试,考试的组织和管理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4.考试实行差额通过制,考试成绩及格的,培训班考核评价为合格,可以结业,由校党委党校颁发结业证书,可以进入下一个发展程序;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培训班考核评价为不合格,不予结业,党组织应当参照入党积极分子相关要求对其继续进行培养考察和教育培训。
六、工作要求
1.各院级党组织要高度重视发展对象短期集中培训工作,协助校党委党校做好培训的组织、协调、管理工作。培训前,各单位要对参训学员进行纪律教育,确保学员准时、全勤参加培训。校党委党校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考勤情况。
2.请各单位于10月17日(周二)前将本单位学员推荐表(见附件1)报党校办公室,并于10月20日前完成公示。
3.社会实践及集体讨论结束3日内,各院级党组织需提交相关材料,社会实践提交实践总结、参加实践学员名单及活动照片,集体讨论提交《集体讨论交流会议记录》(见附件2)等材料报党校办公室.
4.培训班结束后一周内,两级党校应当及时进行总结,并将各类文件材料归档备案。各级党组织要做好集中培训与发展党员工作的衔接。
联系电话:58909481
联 系 人:刘梦奇
电子信箱:dangxiao@cupl.edu.cn
附件:
1.第21期发展对象培训班学员推荐表
2.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模板)
党校办公室
2023年10月11日